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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巩某某、孙某某因与上诉人西平县师灵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巩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诉人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上列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巩某某丈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平县X镇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卫生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周耀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巩某某、孙某某因与上诉人西平县师灵卫生院(以下简称师灵卫生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巩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某某,上诉人师灵卫生院的委托代理人周耀河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8)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时锐

审判员廖化宇

审判员丁贺堂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某莉(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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