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詹某甲交通肇事案

时间:2006-10-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城刑初字第53号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城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城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詹某甲,又名詹某全,男,生于1979年7月12日,汉族,重庆市城口人,初中文化,个体驾驶员,住(略)。2006年8月15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城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城口县看守所。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以城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詹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城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13日20时,被告人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重庆x的红色农用车,从开县向城口县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城开路(城口至开县)93KM+500M(通渝隧道1公里)处,遇开县X镇X村X组村民徐元彬驾驶车牌号为渝x的二轮摩托车相对而来,由于詹某甲驾车超速行驶,与相对而来的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徐元彬倒地受伤。詹某甲下车察看了徐元彬的受伤情况后,声称自己倒车将徐元彬送往医院抢救,却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徐元彬在其离开后约二分钟死亡。案发后,詹某甲于2006年8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被告人詹某甲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13日,被告人詹某甲驾驶车牌号为重庆x红色农用车于从开县向城口县方向行驶。20时20分,行驶到城开(城口至开县)路X公里500米通渝隧道1公里处,与开县X镇X村民徐元彬驾驶的车牌号为x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徐元彬倒地受伤。与徐元彬一路同行的驾驶同样摩托车的黎兴仕发现后,赶往事故现场,要求被告人詹某甲用车将徐元彬送去抢救。被告人詹某甲下车察看了徐元彬的受伤情况后,声称倒车将徐元彬送往医院抢救,但被告人詹某甲驾车逃离现场,致使受害人徐元彬在20时35分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于2006年8月1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同时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及其亲属与受害人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受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x元。受害人家属向本院递交请求对被告人詹某甲从轻处罚的书面意见。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人黎兴仕、魏某某、滕某某、詹某乙、张某丙、刘某丁、黄某某、刘某戊、张某己等人的证言;城口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扣押车辆清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且被告人詹某甲肇事后,未对被害人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保护现场,而驾车逃逸,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被告人詹某甲在交通肇事逃逸后又主动投案,其行为系自首,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一致。而提出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肇事后逃逸而后自首,不宜适用减轻处罚,但依法应予从轻处罚。同时案发后,被告人詹某甲及其亲属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并书面请求对被告人詹某甲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甲确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本院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詹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胡后军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