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邱某某、周某某失火案

时间:2006-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忠刑初字第157号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忠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失火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忠县看守所。

辩护人彭某某,重庆市忠县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重庆市忠县人,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失火罪于2006年8月30日被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执行逮捕,羁押忠县看守所。

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刑诉字(200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犯失火罪,于200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当庭申请和征得公诉机关同意,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忠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及辩护人彭某某、被告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忠县X镇X村X组田安琼家帮忙收割稻谷后回家,途经任家镇X村X组的集体柴林,因天黑路陡,邱某某将周某某提供的麻杆点燃当火把共同照明。当经过小地名“陡坎子”处时,邱某某便将快燃尽的麻杆尾端随手扔在林内的路上,邱某某、周某某未熄灭正在燃烧的麻杆继续前行,导致造成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为142.3亩,烧死马尾松林木9424株,合立木蓄积258.74立方米。邱某某、周某某前行一段后发现大火燃起,遂返回扑火,但已无力扑灭。

此次火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邱某权、朱光成、田安琼、邱某、邱某林、周某良的证词,二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现场方位图、勘查图、照片,火灾损失鉴定结论,火灾经济损失计算表等证据,足以认定。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邱某某因天黑赶路,为其自身安全使用火把,导致火灾后果,其主观是疏忽大意,主观过错较小;其为文盲,主观对火把可能导致火灾的认知能力较差,预见后果的能力不足;火灾过火面积不到10公顷,根据相关规定,没有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被告人邱某某犯罪情节属较轻,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明知今年夏天为特大干旱年景,容易引发森林火灾情况下,在途经林区时使用明火,并将未燃尽的火把滞留林区,过失引起火灾,使集体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规定,构成失火罪,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档裁量刑罚。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在火势漫延后积极扑火,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火灾过火面积、所造成的直接、间接损失,决定对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给予不同程度的从轻处罚。火灾过火面积只是犯罪后果的一种,除此之外,本院在载量刑罚时还应当考量全案的其他犯罪情节、损失后果及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同时本案的被告人也没有就损失做出赔偿,经过查明认为,本案不属情节较轻,因此辩护人主张在三年以下量刑的事实和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为维护公共安全,惩治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二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止)。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8月30日起至2009年8月2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叶萍

人民陪审员高义武

人民陪审员郭娟

二00六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茗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