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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赫某甲诉被告赫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原告赫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赫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原告赫某甲与被告赫某乙土地承包经营权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赫某甲诉称,被告系原告长子,本应孝敬于原告,可被告并不孝顺。原告不愿意再跟原告一起生活,近半年来,原告一直跟随三儿子生活。可被告却占着原告的1.4亩责任田,就连原告的家具物品也不给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退还原告责任田1.4亩;2、被告退还菜柜一个、椅子两把、条几一张、大木箱一个、饭桌一张、木床一张、小凳子两个、躺椅一把;3、被告归还花生果四袋半。

被告赫某乙辩称,被告种原告的责任田(1.4亩)十多年了,每年给原告500斤小麦。原告的家具中没有小木凳,其他都有。花生果没有了,榨油吃了。分家后被告替原告还了1300元的账,给了原告一头小牛犊,被告母亲生病时,被告拿出了200元钱,地头的树原告卖了170元,原告戴的手表系被告为母亲购买的,上述这些钱和东西原告给被告,被告才同意将原告的责任田和家具物品给原告。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原告长子,原告曾在被告家中居住生活,原告的1.4亩责任田由被告耕种、管理、收益,被告每年给原告小麦500斤。后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不再愿意和被告一起生活,并要求退还自己的责任田及家具物品。双方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

另查明,原告在被告家的财产有菜柜一个、椅子两把、条几一张、大木箱一个、饭桌一张、木床一张、躺椅一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要求要回自己的责任田交由三儿子赫xx耕种,且以后丧葬事宜由三儿子赫xx办理。法庭经征求其三儿子赫xx的意见,赫xx同意耕种其父亲的责任田,如果其父生病所花医疗费,赫xx愿意负担,并愿意为父亲办理丧葬事宜。

本院认为,原告赫某甲作为集体土地承包方,对其责任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被告赫某乙耕种原告的责任田,现原告已不再同意被告继续耕种其责任田,被告赫某乙依法应予以退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被告家中的财产系其个人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其个人财产,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花生果四袋半、小木凳两个,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要求原告退还现金及其他物品的答辩意见,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可另行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赫某乙将原告赫某甲的责任田(1.4亩)退还给原告,于2010年秋收结束后三日内交付。

二、被告赫某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原告的个人财产菜柜一个、椅子两把、条几一张、大木箱一个、饭桌一张、木床一张、躺椅一把。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赫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建军

审判员张少宇

人民陪审员马仁符

二○一○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王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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