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王某某诈骗案

时间:2006-10-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3004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诈骗于2006年7月14日被羁押,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于200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02年10月至2003年初,在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家中(本市海淀区甘家口X号楼X门X号),谎称能为被害人林某某(女,52岁)、陈某某(男,53岁)购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原始股票,先后三次骗取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人民币5632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06年7月14日被抓获归案。赃款已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材料、书证材料、证人朱某证言、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陈某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赃款,认罪态度较好,故酌予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二日起3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五千七百元,其中人民币五千六百三十二元发还被害人林某某、陈某某,人民币六十八元发还被告人王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某香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阳

书记员许红英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