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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某某传播淫秽物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安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在曲沟镇X村刘卫军开的“同心”网吧当网管,并将71部黄某电影安装在该网吧服务器上,供上网人员观看,时间长达半年有余。经安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鉴定:该网吧电影服务器网站内容包含69部涉嫌淫秽色情视频文件,且经统计访问量达到6986次。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耿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耿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及定性不持异议。

审理查明: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份,被告人耿某某在曲沟镇X村刘卫军开的“同心”网吧任网管和合伙人,其为了多招揽些生意,将71部黄某电影安装在该网吧服务器上,供上网人员观看,时间长达半年有余。经安阳市公安局网络警察支队鉴定:该网吧电影服务器网站内容包含69部涉嫌淫秽色情视频文件,且经统计访问量达到6986次。

上述事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耿某某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刘卫军供述及证人郭某甲、郭某乙、王某某、杨某某、陈某某等证言及安阳市公安局网管支队勘验工作记录、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将淫秽色情视频文件安装在网吧服务器上予以传播,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耿某某当庭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耿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庚文

审判员岳永红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O一O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志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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