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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钜桥集。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郭玉海,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反驳诉讼请求。

委托代理人杨君平,鹤壁市淇滨区司法局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第三人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X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钜桥镇政府)土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11日受理后,于同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举证通知书,并通知王某丙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被告钜桥镇政府委托代理人郭玉海、杨君平,第三人王某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钜桥镇政府于2009年5月9为第三人王某丙补办了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证书载明王某丙共4口人责任田,面积6.4亩,地块位置是台南,变动前的四至边界是东王某茂、西张好生、南堤、北路,1998年变动后现状的四至边界是东王某荣、西赵国顺、南堤、北路。

原告王某甲诉称:1994年,原告全家以原告父亲王某海(已故)为户主分得两块责任田3.2亩,另外该享有的3.25亩责任田于1996年由村委会调配到村西(四至边界是南河堤、北路、东王某茂、西赵国顺),于1998年与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并取得钜桥镇政府颁发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举家耕种该三块责任田。2009年5月,被告在明知原告持有合法《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情况下,违法为第三人王某丙颁发了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致使第三人持被告为其颁发的违法证件侵犯了原告家3.25亩责任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钜桥镇政府辩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调整范畴。1994年秋,刘寨村委会调整土地时,第三人王某丙一家4口人共分得责任田6.4亩。因分地后王某丙外出打工,故将其承包的6.4亩责任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一并委托村委会代为保管。2009年,王某丙从外地回到本村后,多次找刘寨村委会要求返还其承包的责任田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目前村委会已将6.4亩责任田交还王某丙耕种。因村委会保管不善将王某丙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丢失,故申请被告为第三人补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该补发的证书上标注的四至与原告取得证书上的四至既不重叠也不矛盾。被告为第三人补证行为并无不当。原告与第三人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争执属于民事法律调整范围,并非行政诉讼法调整范畴。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裁定驳回其起诉。

第三人王某丙述称:1994年村委会统一调整责任田,1996年没有调整过,第三人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与原告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冲突矛盾,原告不应该要求撤销钜桥镇政府为第三人补办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甲所持有的钜桥镇颁发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诉争的3.25亩责任田四至边界是东王某茂、西郭子仪,南河堤、北路。被告钜桥镇政府于2009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丙补办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载明,王某丙6.4亩责任田,于1998年变动后现状的四至边界是东王某荣、西赵国顺、南堤、北路。第三人王某丙目前耕种的责任田现状与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的四至边界相吻合。原告王某甲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所标注的3.25亩责任田的四至边界与争议土地实际状况不相符合。

本院认为:被告钜桥镇政府于2009年5月为第三人王某丙补办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标注的6.4亩责任田东西相邻的分别是王某荣、赵国顺,而原告王某甲所持有的豫鹤[浚]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标注的3.25亩责任田东西相邻的分别是王某茂、郭子仪,两证无重合矛盾之处,且第三人王某丙目前耕种的责任田现状与其所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标注的四至边界相一致。原告之前虽在争议土地上耕种过,但其没有与该块土地相照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以原告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保平

审判员王某东

审判员王某清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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