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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某,女,53岁。

被告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某某诉称,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未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被告弄虚作假提交原告的退休手续审批材料,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没有签字的情况下,被告擅自冒名签字,违法办理原告退休手续,剥夺了原告工作的权利,由于提前办理退休,使原告的经济收入受到了极大的损失,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这种欺骗强迫原告退休的行为是极不道德的,是侵害原告利益和权利的不法行为。故原告于2009年12月22日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原告的退休手续,恢复工作权利,继续为原告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各种福利待遇包括岗位津贴、话费补贴、医药费补贴、住房补贴金、误餐费共计28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未向法庭提交直接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系合法成立的法人,故浙江中大期货有限公司不具备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第(二)项、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哈波

人民陪审员录小宾

人民陪审员李爱华

二○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勾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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