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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甲诈骗案

时间:2006-11-0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丰刑初字第01133号

(略)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丰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满族,大专文化,无业,暂住(略)-7-X号,户籍所在地(略)。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05年11月1日被羁押,同年1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略)丰台区看守所。

(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二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于200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04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被害人赵某办贷款,向赵某索要其奥迪车(车牌号为京x)为赵某跑贷款用,后赵某向吴某甲催要该车,吴某甲均以办贷款还需要用车为名义推托,直至案发该车尚未归还,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万元。2005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帮助赵某跑贷款、需请人吃饭为由,诈骗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2005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他人成立公司验资为名,谎称赵某某奥迪(车牌号为京x)轿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常新民,从而骗取常新民的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在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以办理质检批文为由,多次骗取事主马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后被告人吴某甲被查获。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故向本院提起公诉,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吴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辩称:我未谎称为赵某办贷款,他将车放在我这是因为他欠我钱;我的确向常新民借钱了,但未将车抵押给他;我与马某间是正常借钱。

经审理查明:

2004年3月,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能为被害人赵某办理贷款,并以办理贷款需要用车及请人吃饭为由,诈骗被害人赵某奥迪车一辆及现金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40万元。车辆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2005年1月,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他人成立公司验资为名,谎称赵某某奥迪(车牌号为京x)轿车为自己所有,将该车抵押给常新民,从而骗取常新民的人民币12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5年5月间,被告人吴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谎称在国家质检总局工作,编造虚假事由,多次骗取事主马某某人民币共计8万元。后被告人吴某甲被查获。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赵某某陈述,主要证实:我的奥迪车是2002年12月买的,车牌号是京x。2004年3月或4月,我让吴某甲帮我办一笔400万元的抵押贷款,我在和他交往的过程中吴某甲说他认识银行的人,办贷款手续不那么繁琐,不用我来回跑,他让我把手续给他,一个月内就可以办下来。2004年9月中旬,在北京丰台区右安门北京商务会馆里,我、吴某甲及一个叫史某某的三个人在一起,吴某甲称他要为我办理贷款,自己的车丢了,需要用我的车,只用几天,我就把车交给了他。到9月份,吴某甲说贷款贷下来了,在昌平工商行拿,但老是说经销资质不够,还说我办抵押不行,要办成车贷再把钱给我,就一直拖,但车一直他开着。中间我为了办事曾把车要回来过,用完又给了他。10月我的车要验车,我让他把车开回来我验车,他老是说车他拉着银行的人在跑我贷款的事,如果车要回去就别办贷款了。之后再也见不到他,只是电话联系了。而且他老是以贷款已经办下来,在经销商手里拿不出来为由推脱。到2004年11月我感觉吴某甲办贷款的事办不成了,而且也不见他开我的车。我就找他让他把车还我,他不见面老是在电话里说办事。到2005年3月我到他家找他要车,他还是拖。我说不办贷款把车还了。他说贷款办了退不了了。当时他当着他父亲的面答应第二天把车还我们,贷款的事还继续办,但过几天再也没见过他。3月份的一天,他打电话给我找我借5000元钱说请银行的人吃饭,第二天就能把贷款提出来了。我当时没在家。我让他到我家楼下小卖部找付来喜垫付了5000元,事后我把钱还给了付来喜。从这以后就再也见不到他人了,手机也换了,联系不上了,有时打以前的手机号通了他也不接。我去他家找他,他父亲也说见不到人,他不回家。2005年8月份,我报案了。2005年9月27日在他租的房里把他抓了。后来才知道他把我的车弄到河北省文安县去了。我从没向他借过一分钱,他帮我跑贷款只有他从我手里拿钱。

2、被害人常新民的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1月19日上午9时许,吴某甲一个人开着辆银灰色奥迪车(京x)到丰台区潘家庙X号我的住地来找我,向我借12万元,说是要验资用,让我帮忙。同时他承诺我下午就还我。我帮他凑了12万交给他,我对他说这是借别人的,要快点还。他说他把开的奥迪车留在我这,如果到时候他还不上钱,这辆车任由我处理。据吴某甲讲这车是他的,但行驶证上的名字不是吴某甲。这样他留下车,但没有留下车的任何手续,带上钱就走了。当时吴某甲写了个借条。借条的内容是:“今借常新民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自愿押车一辆”。其中“自愿押车一辆”这句话是我自己加上去的。因为借钱当天,我打电话问吴某甲要钱,时间在下午17时许,吴某甲说钱今天还不上了,让我在借条上填上“自愿押车一辆”这句话。后来我一直找不到吴某甲,再后来电话也联系不上吴某甲了。吴某甲借走我钱后,我担心他不还我钱又把车开走,就让我的老乡邵某松开着这车到了河北文安县。我借给吴某甲的钱就是从邵某松那借的。

3、被害人马某某陈述,主要证实:我在1998年通过同学介绍认识的吴某甲,只是一般朋友,没有太多接触。他自称在国家质量检验监督总局工作。到2004年10月他找到我说借钱急用。我把我的中信银行卡和广发卡给了他,他用我的卡消费了9700元。当时说是一周内还,但拖了有一个月他还了我3000元。过了4、5天又借走了我1500元,这8000多元一直没还。到今年的2月21日他到紫竹桥我的公司楼下跟我讲,他所在的局里要自己做私单,帮他姐的公司办一个认证项目拿批文,要手续费15万元,如果办成可以赚50多万。他手里就10万左右,向我借5万元,20天内还我,加上上次欠我的8000多元还我10万。2月X号我从银行取了5万元现金,早上9点40分他过来把钱拿走了,打了五万元收条。到了3月5日左右我催吴某甲还钱,他说事已办成,公司给了他一张承兑50多万元的支票,他要把支票拿到广发行提现,但需要3万元手续费,向我借2万元。在3月X号左右下午2点在我公司楼下我给了他x元。他拿走钱后一直未还欠我的钱。我找他谈,他说办这事还有2个合伙人,便自己不能把钱转出来,让我等一段时间。5月9日他给了我一张5万元的转帐支票让我找一家公司把钱转出来。第二天我去信用社入支票时被退回,是空头支票。我就找他,他说帐里有钱,承诺提现给我。但过了几天也未给我。我一直在催。5月17日他约我到丰台方庄家乐福超市的门口谈还钱的事。他说钱已转入他自己的公司,还有一个合伙人,由于三个人的关系他没办法一个人做主提出钱给我,他可以买通公司的会计想办法还我钱,但需要给会计好处费,要给会计3万元,他自己有2万元让我出1万元赶紧把这事办了。我为了把我的钱拿回来就同意给他8000元。在5月18日下午4点,他在我公司楼下,我给了他8000元现金。我自己还打了个协议,内容是吴某甲向我借款8万元,让吴某甲一个半月后本息还我10万元,吴某甲同意并签了字,同时他把以前5万元的借条撕了。他走了后一直到7月也没还我钱。我催他,他给了我一个以他名字开的工行活期存折,说让他的合伙人打在存折里,但一直到7月底存折上也没有打钱。我催他,他说自己从质检局办了离职,他从单位的保险、住房公积金取出3万元给我。但隔了一段时间也没见到钱。这期间他还从我手里借零用钱约有4000元,说是请银行的人吃饭好办转帐的事。一直到今年9月他告诉我别人他买了一辆凌志车,可以从车的保险里挤几万元还我,但他老说在外地办事,钱暂时送不过来。在9月中旬他又说他和另外几个人帮人换美金,切手续费能挣10万元人民币,但钱在银行卡上暂时不能把钱给我拿过来。就这样一直拖到9月底,有个叫史某某的人查到吴某甲的电话单上有我的手机号与我联系了,我们一聊才知道吴某甲还骗了赵某一辆奥迪车,他们还在找吴某甲,才明白吴某甲是骗钱。

4、证人史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赵某应该是2004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在丰台区右外商务会馆停车场把车交给吴某甲的。吴某甲当时在北京金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工作。从2004年3、4月份开始就答应帮助赵某办贷款。当时我的一个朋友李杰也想在北京办抵押贷款,这样赵某就介绍我和李杰与吴某甲认识。时间是2004年9月初。当时吴某甲答应帮助李杰和赵某某贷款一起办。在今年9月中旬一天中午,我们和吴某甲约好下午2点在右外商务会馆茶座谈贷款的事。吴某甲说正给我们办着。但他说是在昌平工商银行贷,他经常去那找人需要用车,这样在会馆的停车场赵某把钥匙交给了吴某甲让他用,好给我们跑贷款的事。到10月份我们找吴某甲问贷款的事,他说我和赵某某贷款都办下来了。但帐上一直不见打进钱来,找吴某甲也找不到了,只能电话和短信联系。他总是说马某到帐,但就是见不到钱。我们觉得事不好,赵某就向他要车,但见不到人也见不到车。2005年春节我们还在他家找他要车,也没见到车,后来就找不到他人,到了今年8月份赵某就报案了。

5、被害人赵某购买的奥迪车(车牌号京x)的购置发票、购置税凭证、照片及(略)丰台区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主要证实涉案的奥迪车的基本情况及车辆价值人民币40万的事实。

6、证人邵某乙的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吴某甲开着一辆银灰色奥迪A6车到丰台潘家庙我们的驻京销售点,说他有一个朋友办照验资需要12万现金,上午拿走,下午就还回来,就是用于验资。吴某甲当时是和常新民说的,我当时在场。因为常新民没有那么多现金,就给我叔叔邵某丙打电话说先帮吴某甲拿12万。后我叔找了12万现金送到潘家庙的销售点。当时吴某甲收了钱后给常新民打了一个欠条。他自己说如果今天晚上不把钱送回来就先把他开来的奥迪车押在常新民住处,什么时候送钱过来再把车开走。因吴某铮来借钱时怕常新民不借给他就说好把车押在常新民手里。常新民怕他拿钱走不还,就同意了。后我跟着吴某甲到新发地信用社根据吴某甲提供的一个帐号把其中10万元汇出,2万元现金他自己拿走了。当天吴某甲并没有把钱拿回来。常新民与吴某甲联系,他总是推脱手里暂时没钱,有钱就还。过了几个月就联系不上他了,常新民去他家都找过也没找到。借钱当时刘某平、吴某丁也在场,把钱给吴某甲他打欠条时就说了,如果晚上不把钱还了,就让在欠条上写自愿押车一辆。当天晚上常新民与吴某甲电话联系问为什么不还钱,他说没办好让常新民在欠条上写上自愿押车,什么时候有钱再把车开走,但后来他就一直不露面。

7、证人邵某丙的证言,主要证实:吴某甲通过我朋友常新民借给了他12万人民币。今年1月份常新民给我打电话说有个朋友验资,需借12万元。只用一天就给我还回来。我接电话后,拿出12万让我侄子邵某乙,小名叫大松,让他送到新发地常新民暂住地。后来常新民和吴某甲打了一欠条,条一直在常新民处保管。后来钱没拿回来,常新民给吴某甲打电话催这事,后来吴某甲手机也联系不上了。吴某甲开过来一辆奥迪A6轿车,说是他自己的车,放在河北文安柳河乡直到现在。

8、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1月份,具体哪天不记得了,反正是春节前,吴某甲开一辆银灰色奥迪车来到丰台潘家庙找常新民借12万元钱,说验资用。常新民说没钱。吴某甲说可以把车押常新民这里,等还钱后再把车开走。后来常新民给邵某丙打电话借了12万,邵某丙让他侄子邵某乙送到常新民的店里。常新民把12万给了吴某甲,吴某甲给常新民打了一张借条,内容我没看。吴某甲怕常新民不借钱给他,主动提出来把奥迪车押在常新民这里。

9、证人吴某丁的证言,主要证实:2005年1月份的一天上午,吴某甲开一辆奥迪车找常新民借钱,说是他一个朋友办照,急等12万现金,下午就还。他还怕常新民不借,就说把奥迪车押在常新民手里。后来常新民向邵某丙借了12万给吴某甲,吴某甲打了个条。后邵某乙与吴某甲就走了。后来听说吴某甲一直没还钱。

10、借条一张,主要证实被告人吴某甲从被害人常新民处取得人民币12万元的事实。

11、借款协议书一份,主要证实吴某甲于2005年5月18日确认欠马某人民币8万元的事实。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报告,主要证实本案的破获情况及被告人被抓获的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吴某甲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甲所提各项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为严肃国家法律,打击刑事犯罪,根据本案具体情节,对被告人吴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甲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3日,予以折抵,即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吴某甲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十万元,返还被害人常新民人民币十二万元,返还被害人马某人民币八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肖江峰

人民陪审员吴某洋

人民陪审员刘某智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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