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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陈某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女,1997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女,1971年出生。系李某甲之母。

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男,1973年出生。系李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李某印,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崔国忠,河南王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丙,男,1995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陈某丁,男,1970年出生。

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女,1962年出生。系陈某丙之母。

委托代理人王思民,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李某甲、陈某丙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均不服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上诉人陈某丙的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兰考县人民法院(2008)兰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兰考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邓强

审判员朱冰

代理审判员厉学献

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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