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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袁某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合同诈骗、逃避缴纳税款、隐匿会计帐薄、党某某隐匿会计帐薄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龙公司),单位地址民权县X街中段。法定代表人袁某某,任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

被告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诈骗罪2002年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后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以行贿罪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民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押于民权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成龙公司、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被告人党某某犯隐匿会计帐薄罪,于2010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党某某及袁某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袁某某及其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延期审理二十一天。经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8月7日,成龙公司法人袁某某将名仕花园二期5、7、8、X号楼房抵押给民权县X村信用社贷款,然后该公司又隐瞒事实真相将该楼房出售给他人,共125套,收得房款x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5、7、8、X号楼裁定查封,而成龙公司仍将查封的70套楼房出售,实际收得房款x元人民币。

2008年5、6月份,成龙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安排被告人党某某将该公司的全部配房收入隐匿起来不记帐;

2006年至2008年成龙公司采取隐瞒部分收入、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x.44元,达到应纳收入的69.7%。并向法庭出示宣读了被告人袁某某、党某某的供述;证人郝某某、朱某某、孙1某某、陈1某某、陈2某某等人证言;书证抵押合同、售房合同、民事裁定书、扣押查封清单、会计帐目、税务部门的处罚决定、证明、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据此认为,成龙公司、被告人袁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合同诈骗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被告人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隐匿会计帐薄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袁某某辩称其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实际上也没占有,楼房被查封后是建筑商卖的房,他控制不住,且房款70%被建筑商扣成了建筑工程款,30%其用于了交税和其他支出;逃缴税款被发现后,即将配房帐目交税务部门审查,并按规定补交了税款;欠交税款是交税时双方协商数额,然后再填写有关纳税表格,是欠税而不是隐瞒收入拒不申报,拒不如实申报其无罪。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袁某某的四项罪名均不成立,其理由是:法院查封后,在法官主持下成龙公司与信用社达成卖房协议可以卖房;查封的楼房是在建筑商的控制下,是建筑商卖的,不应由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成龙公司是按合同约定卖房的,购房户已占有了房产;成龙公司减免、缓交税款是经过民权县有关领导批准又经袁某某与税务部门协商后具体交纳的,且税款也是如实申报的,税务机关2009年6月20日后下发催收通知及处罚决定时袁某某丧失人身自由且公司财产已被查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成龙公司开发的产品未完工;袁某某不具备隐匿会计帐薄的主体,且该案中财务人员也没有隐匿会计帐薄。为此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王某德证言、成龙公司申请等证据进行印证。

被告人党某某辩称,帐目是主管会计苏增环制作存放的,其重新制作配房现金帐是苏增环让其做的,其无罪。

经审理查明:

(一)合同诈骗、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2007年8月7日,成龙公司法人袁某某将名仕花园二期5、7、8、X号楼房抵押给民权县X村信用社贷款,然后该公司又隐瞒事实真相将该楼房出售给他人,共125套,收得房款x元人民币;

2008年1月11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将5、7、8、X号楼裁定查封,而成龙公司仍将查封的70套楼房出售,实际收得房款x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证明成龙公司的法人代表是袁某某。

2、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2007年将成龙公司在民权开发的名仕花园5、7、8、X号楼房抵押给信用社,当时谈好的信用社允许先卖房,后来查封后仍出售被查封的房产,其已控制不了,是建筑商卖的,建筑商将收的房款抵工程款了,其公司只收30%用于交税,还银行利息和杂支了。当庭供述成龙公司与建筑商有约定,售房款的70%还建筑工程款,30%归成龙公司支配。

3、抵押合同,证明因孙2某某、孙1某某、王某某、袁某某先前在信用社贷款1320万,成龙公司于2007年8月7日将名仕花园5、7、8、X幢楼共133套房抵押给信用社。约定房产出售时,直接由信用社工作人员收取,售一户还一户。

4、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成龙公司开发的名仕花园5、7、8、X幢楼于2008年1月11日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如出售必须经中院同意批准方可出售。

5、售房合同、售房统计表,证明成龙公司在楼房被查封后仍出售楼房情况,共查证出售70套,收款x元人民币。

6、董某某的证言,证明成龙公司多次找农村信用社要求出售被查封的楼房,双方于2008年7月4日签订一份协议,7月25日又撤销了此协议。

7、证人刘某某、曾某某、赵某某证言,均购买X号楼房一套房子,刘某某第一次将房款交给党某某了。

8、底某某证言,证明建筑单位与成龙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售楼款的70%偿还建筑单位的垫资,30%由成龙公司支配,楼盘销售由成龙公司负责。

9、郝某某证言,证明建筑单位与成龙公司签订协议规定,售楼款的70%偿还建筑单位的垫资,30%由成龙公司支配,楼盘销售由成龙公司负责。成龙公司有几栋楼抵押给信用社了,其不知道。

10、朱某某证言,其没有销售过成龙公司的楼房,成龙公司也没有用房子抵过工程款。

11、孙1某某证言,证明其退出成龙公司时写过一份协议,内容是退出公司后负责商品大世界和名仕花园一期工程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名仕花园的二期工程与其无任何关系。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二)隐匿会计帐薄罪

2008年5、6月份,成龙公司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安排被告人党某某将该公司的全部配房收入隐匿起来不记帐。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证明为了少缴税,其给会计苏增环安排了将配房帐从总帐中剔除,单列帐,当时党某某在场。后被税务机关发现后,其已将帐目交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将税款补交了x元。还供述党某某任公司现金会计,纳税账目由党某某负责。

2、被告人党某某的供述,证明2008年5、6月份以前配房收入都是入帐的,后来领导开会研究,安排苏增环把全部配房收入从帐中剔除出来,重新做帐,苏增环就把配房收入票据从原来的凭证中剔出来,又重新做的帐,其是按照苏增环做的帐又重新记的现金帐。

3、有扣押的成龙公司的主配房分开后的帐目照片为证。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三)逃避缴纳税款罪

2006年至2008年成龙(河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隐瞒部分收入、拒不申报、不如实申报的手段逃避缴纳税款x.44元人民,达到应纳收入的69.7%。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税务部门的处理决定、稽查报告,证明成龙公司2006年度应申报缴纳所得税x.34元而没有申报缴纳;2007年度少申报缴纳所得税x.45元;2008年度少申报缴纳所得税x.66元。2009年6月19日、6月20日民权县地方税务局、民权县国家税务局分别对成龙公司下达了处理及处罚决定。

2、民权县城关税务分局的二份证明,国税局城关分局证明成龙公司2008年度的纳税情况,地税局城关分局证明成龙公司2008年度隐瞒销售收入,少缴纳税款x.00元。

3.民权县国税局城关税务所民权县地税局城关税务所证明,证明成龙公司自成立以来账务不健全,缴纳税款全部由公司财务人员自行填写申报进行纳税。

4.证人陈2某某证言,证明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应每月申报缴纳,年底会算缴清。如果缓缴税款需报国税局批准。成龙公司没有申请过缓缴税款。

5.证人陈1某某证言,证明建筑行业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依照规定纳税人应当按月如实申报纳税,成龙公司没有如实申报。

6、袁某某当庭供述与辩称,欠税x.44元是事实。

7、刑事判决书,二被告人的身份证明,证明被告人袁某某2002年因行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及二人的年龄情况。

以上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成龙公司、被告人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购房户的财物,变卖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隐瞒部分收入,不如实申报;隐匿配房收入帐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非法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罪,逃避缴纳税款罪,隐匿会计帐薄罪。被告人党某某隐匿配房收入帐薄,其行为构成隐匿会计帐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供的关于合同诈骗的证据不能证明成龙公司将楼房抵押后又隐瞒事实真相出售给购楼户的行为是合法的,成龙公司将房产抵押已无处置权,也没有能力履行与购房户签订的合同;提供的成龙公司承诺书、会议纪要只能证明成龙公司将楼房抵押后仍然给建筑商承诺卖房并将售房款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建筑款,所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售楼部被建筑商控制;提供的请示报告是否得到批准没有证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按第三条规定楼房已交付使用,应视为完工,故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成龙公司犯合同诈骗罪,判处罚金10万元,犯逃避缴纳税款罪,判处罚金500万元,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罚金2万元;决定执行罚金5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犯逃避缴纳税物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万元;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万元,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51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22日起至2029年5月21日止)。

三、被告人党某某犯隐匿会计帐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某双

审判员赵某民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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