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尹某某抢劫案

时间:2006-07-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怀刑初字第00207号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怀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某,男,18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06年4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怀柔区看守所。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怀检刑诉字[2006]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于2005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11月24日3时许,被告人尹某某窜至北京市怀柔区X路口南侧,以租车为名,将出租车司机王某某骗至怀柔区“牛可拉斯”歌厅东侧第二个路口北侧20米处,持刀对王某某实施抢劫,抢劫过程中造成王某某颈部被划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之损伤,已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尹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某、席某某的证言,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受案件回执单、法医检验鉴定中心怀公刑技(法)2006伤检字X号人体损伤程度法医学鉴定书、辨认笔录、归案经过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尹某某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尹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故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6年4月16日起至2009年4月15日止);罚金人民币六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张兵

人民陪审员石丽平

人民陪审员齐春英

二00六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王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