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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乔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济源市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陈某某,女,1987年2月出生。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闫某军,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乔某某,绰号光头,男,X年X月X日出生。

济源市人民检察院以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郭宁,被害人陈某某,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10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伙同刘天亮(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陈某某挟持至济源市商业城“宏电宾馆”X房间,将陈某某随身携带的中国银行银行卡抢走,并逼迫陈某某说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后被告人李某某和刘天亮到济源市X村信用社分四次取走现金4300元整。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赃款3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某某的陈某及报案材料,证人石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辨认笔录、帐户查询单及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43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了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乔某某在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被告人李某某家属退出部分赃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4日起至2013年9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乔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5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1日起至2014年3月1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李某

审判员郭峰

人民陪审员陈某娟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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