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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某与肇州县X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1-01  当事人: 兰某、于某、吴某   法官:   文号:(2002)庆经二终字第139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庆经二终字第1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兰某,女,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肇州县X村。

委托代理人兰某华,女,1954年出生,汉族,工人,现住大庆市X区第五采油厂。

委托代理人史某,女,1944年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肇州镇和平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肇州县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双发乡X村。

法定代表人于某,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男,1961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双发乡X村。

委托代理人郭振德,男,正大村X村。

上诉人兰某因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兰某华、史某、被上诉人正大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于某、被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郭振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3)、(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庆市肇州县人民法院(2002)州经初字第21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肇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成玉

审判员李卓琳

代理审判员臧国燕

二00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郁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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