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石某与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草原承包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2-10-30  当事人: 石某、季某   法官:   文号:(2002)庆经终字第137号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2)庆经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某,1958年出生,回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镇西南街。

委托代理人石某峰,1948年出生,回族,农民,住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镇南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尔伯特县X镇万丈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该县X镇南街。

法定代表人季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徐长文,副主任。

上诉人石某因与被上诉人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万丈村)草原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2)杜经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2年9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2年10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石某的委托代理人石某峰,被上诉人万丈村法定代表人季某和委托代理人徐长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石某与万丈村于1985年签订了草原承包合同,面积为507亩,承包期为14年。1994年石某外出打工将该草原转包给其兄石某峰,石某峰自1994年至2000年一直对该草原进行经营管理,并负责向万丈村交纳草原承包费。

原审认为:石某已于1994年将所承包的草原转包给石某峰,石某与万丈村的草原承包合同已终止。故判决驳回原告石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承担。

判后,石某不服,向本院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判,判令万丈村继续履行合同。被上诉人万丈村答辩称与上诉人的合同1998年已到期,与上诉人的草原承包关系已解除,故原判正确,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二审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举出新的证据。

另查明,石某与万丈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1998年10月已到期解除。在此之后,该草原实际由石某峰经营管理,万丈村未与石某续签合同。

本院认为,石某与万丈村签订的草原承包合同于1998年10月已到期,之后,万丈村与石某未续签合同,草原实际由石某峰承包经营。上诉人没有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石某与万丈村存在草原承包关系,故上诉人无权向万丈村主张继续履行合同,因此,石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判决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6元,由上诉人石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卓琳

代理审判员张德武

代理审判员周铁峰

二00二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郁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6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