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彭州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尹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蜀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蜀魂文化产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四川省供销社旅游服务公司办公室主任,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蜀魂文化产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四川蜀魂文化产业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1500元,由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500元,退还给原告成都市双虎实业有限公司。
审判长张俊
代理审判员李峥嵘
人民陪审员李卫平
二00七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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