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X路X号粤海凯旋大厦1211房。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世勇,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蓝晓东,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永军,北京市博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受理原告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州俏佳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金视光盘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5元,其他诉讼费3003元,共计8008元,由原告承担。其他案件受理费5005元退还给原告。
审判长何岗
代理审判员李某嵘
人民陪审员徐登明
二00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黄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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