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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诉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案

时间:2006-08-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29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南翔工业园嘉好路X号。

法定代表人韩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某,男,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锋,四川诺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某。

委托代理人董洁,四川金座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6年3月13日受理了原告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认为,其于2003年10月21日就“装饰玻璃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原告名为“装饰玻璃五”的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x。9。原告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缴纳了年费。被告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即实施该专利,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据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专利权的行为;2、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其侵权而产生的调查取证费用15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一、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向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口头道歉(已履行)。

二、在2006年8月25日前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支付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7680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7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3070元由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已由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预交),四川雅腾贸易有限公司在2006年8月25日前支付给上海翔实装饰玻璃有限公司。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协议的内容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于2006年8月1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某鲲

代理审判员张毅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六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谢达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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