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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某某与周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校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某,男,郑州市中原区X路X号附X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X号楼X号。

上诉人校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周某某仓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校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郭某,被上诉人周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2008年8月18日周某某与校某某签订的冷藏代储协议约定:如大蒜价格市场行情为每吨500元,校某某要求周某某交纳80%的冷库费,如通知后三天不交纳80%冷库费,校某某有权卖周某某货物作为冷库费。原审查明2009年2月16日校某某在没有通知到周某某的情况下开始变卖周某某储存的大蒜,但对校某某出售周某某储存大蒜时的市场行情及出卖多少大蒜和冲抵多少仓储费没有查清,对合同的认定与判决结果不一致,判决的主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26元,退还校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贵斌

审判员刘静

审判员刘红军

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魏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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