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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诉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案

时间:2006-05-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成民初字第202号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成民初字第X号

原告邱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X街X号。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一段X号。

负责人肖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X路一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被告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邱某某与被告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第十二建筑工程公司、四川华西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博大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后,于2006年2月28日向原告邱某某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邱某某未在该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减交案件受理费申请,2006年5月22日,原告邱某某以证据未收集齐全为由,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长周廉书

代理审判员吴涛

人民陪审员卢志红

二00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陈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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