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省宜宾市华夏酒业有限公司、泸州市超越超市商标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6-01-1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泸民初字第111号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泸民初字第X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谢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略)。

被告四川省宜宾市华夏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宾酒业公司),住所地:江安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雷先太,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玉生,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超越超市(以下简称:超越超市),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X路X号附12-X号。

负责人曾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勇,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宜宾酒业公司、超越超市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某、袁某某、被告宜宾酒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玉生、被告超越超市的委托代理人陈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公司“国窖”商标1998年9月注册后,2001年被评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03年荣获四川省人民政府名牌产品称号。宜宾酒业公司擅自生产与我公司“国窖”牌1573酒包装装潢近似的“天骄国酒”,超越超市故意将两种产品放在同一位置销售,造成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同时也侵犯了原告公司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请求判令:1、二被告赔偿损失30万元,2、立即停止侵权产品“天骄国酒”的生产和销售,销毁库存产品及包装材料。

被告宜宾酒业公司辩称,生产的酒外观包装已经获得专利,没有构成侵权,而且,在试生产阶段,生产量不大,没有进行销售,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超越超市辩称,仅销售一瓶,没有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9月原告的“国窖”商标获得注册,原告投入了巨大的人力、财力进行推广宣传,2001年该商标被评定为四川省著名商标,2003年荣获四川省人民政府名牌产品称号。2004年7月27日宜宾酒业公司就“天骄国”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同年10月14日被受理;同年9月20日宜宾酒业公司开始生产。2005年7月6日宜宾酒业公司生产的“天骄国”酒的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2005年5月27日原告从超越超市购得宜宾酒业公司生产的“天骄国”酒一瓶。

本院认为,原告的“国窖”商标获得注册后,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他人不得在同一产品上使用相同的或者近似的商标。宜宾酒业公司的“天骄国”商标其“国”字是原告的“国窖”商标中的一部分,其字体也相近似,容易引起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因原告的产品属于知名产品,宜宾酒业公司的行为也构成不正当竞争。宜宾酒业公司就“天骄国”商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被受理;但是没有获得批准,宜宾酒业公司尚未取得专用权,其认为取得注册商标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虽然宜宾酒业公司包装盒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但是是在原告注册商标以后,不得损害原告的在先权利,其认为取得专利权,不存在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辩解理由也不能成立。超越超市销售宜宾酒业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侵权。原告主张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产品“天骄国酒”的生产和销售、销毁库存产品及包装材料的理由成立,应当支持。原告没有举证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大小,被告生产的时间不长,也没有大量销售,给原告造成的侵权结果不严重,可酌情赔偿原告损失。超越超市仅销售一瓶,可以不予赔偿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2条第1款、第2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宜宾酒业公司立即停止“天骄国”酒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同时,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销毁库存产品及包装材料。

二、被告宜宾酒业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万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

三、被告超越超市立即停止“天骄国”酒的销售。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10元,财产保全费2020元,其他诉讼费1500元,共计x元,由被告宜宾酒业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杜学斌

审判员苏清

审判员李斌

二00六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杨凯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09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