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羚,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X路小学,住所地上海市X路X巷X号。
法定代表人阙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羚,上海市袁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审被告上海天申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X号楼XF。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阙某和上海市闸北区X路小学因著作人身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6)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消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原审请求。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X路小学及原审被告上海天申印务有限公司同意停止使用、停止印刷系争作品《写字我相伴》一、二册;
二、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X路小学一次性给付被上诉人吴某某人民币3,000元;
三、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上海市闸北区X路小学和被上诉人吴某某各半承担;
四、两上诉人、被上诉人和原审被告四方当事人之间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晓都
审判员于金龙
代理审判员王某
二00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董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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