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黄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黄某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乙X号X号楼昆泰国际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吕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某某,职员。
委托代理人周军,北京市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闻报社,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编。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上海南浦妇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涛,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新闻报社、被告上海南浦妇科医院有限公司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9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45元,由原告北京全景视拓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凌崧
审判员金滢
代理审判员黄某辉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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