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区×街×号×门×室,主要营业地北京市×区×大街×号×号楼×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吕×,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仲×,男,北京×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李×,男,北京×图片有限公司法律部职员。
被告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区×园区×路×号×楼×室,主要营业地上海市×路×弄×号×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葛×,男,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行政人事部职员。
委托代理人鲍晓钟,上海市鲤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旅行社有限公司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7年5月28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图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陈惠珍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七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汤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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