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7)萍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个体司机,萍乡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某,男,萍乡市旅游汽车服务公司司机,住(略)-X号。
被上诉人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莲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刘某甲,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郭某,交巡警大队副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该大队职工。
张某某诉莲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租汽车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莲花县人民法院(2006)莲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某某认为其已与被上诉人就萍公交决字(2006)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达成一致认识,双方决定自行解决,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张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张某某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曾祥清
审判员朱江红
审判员叶林章
二00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朱郭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