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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与广东威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邻接权纠纷案

时间:2007-04-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黄民三(知)初字第42号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黄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良古鉴成丰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甲,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耀文,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翁才林,上海市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威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X路X-X号广东音像城内二楼B类47、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乙。

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X路。

法定代表人廖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工作人员。

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丁,社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威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邻接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影音电器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威影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茂名市(水东)佳和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文化音像出版社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10元,减半收取为1,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钱光文

审判员金滢

审判员陈某

二00七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胡嘉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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