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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与唐某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11-1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917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沙头工业园A区X路。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委托代理人黎沛虹,广东顺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因工伤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7)南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7月13日被告唐某某进入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当时仅取得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负责人为汪某某)从事扪皮工作,约定被告入职试用期为两个月,每月工资800元,试用期届满后每月工资1300元,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2006年7月14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被送至佛山市中医院治疗。被告在治疗终结后,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佛山市南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审查后作出了佛南劳社不(2006)X号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决定书。2007年2月7日,被告经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十级伤残,医疗终结期2个月。原告在被告就医治疗期间支付相关医疗费用,并支付被告两个月每月800元的停工留薪期工资。2006年10月9日,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被告向佛山市南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南海区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南海区仲裁委于2007年5月17日作出南劳仲案字(2007)X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原告应向被告支付一次性赔偿金x元及承担仲裁受理费860元。原告对仲裁裁决确定的一次性赔偿金和仲裁受理费有异议,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唐某某受原告雇佣在其工厂工作,因原告当时尚未取得营业执照,故原被告之间已形成非法用工关系,被告在从事工作期间受伤,原告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赔偿被告因受事故伤害所受各项损失。原告主张其当时已经取得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系合法经营,与被告的用工关系不应认定为非法用工理据不充分。对其该项主张,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主张与原告口头约定每月保底工资1300元,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原、被告之间属于非法用工关系,被告受伤应当按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由于被告在2006年7月14日受伤,原告应当按照佛山市2005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x元为基数支付申诉人一次性赔偿金x元(十级伤残为赔偿基数的一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参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判决:一、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二、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一次性赔偿金x元给被告唐某某;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对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5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经原告申请,原审法院退还予原告。

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虽于2006年10月9日成立,唐某某受伤之时,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仍未在工商部门正式注册,但在此之前的2006年6月1日,该司已向佛山市南海区工商局领取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前述行为足以说明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并不是非法用工单位。在现实当中,开办企业的投资人一般都会在领取营业执照的前一段时间内从事生产的前期工作,而非须待拿到营业执照后才开始招用工人进行生产,这也是业内约定俗成的一致做法。且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在2006年10月9日经工商部门审核也都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仍将该司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用工,是严重错误的。据此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2、本案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唐某某承担。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于接受本院二审询问期间补充陈述其上诉理由如下: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在原审期间已提交了唐某某的工资单,但原审对唐某某的工资额未作认定。若本案中认定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不属于非法用工,则应按照唐某某的实际工资额来计算其工伤赔偿待遇。

被上诉人唐某某答辩认为: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唐某某系在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未领取营业执照而用工的期间内受伤的,该司的行为应认定为非法用工。

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经审查,本院对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依此规定,非法用工的主体,应当是无经营资格的单位,即无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或组织,或者非法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所规范的劳动法律关系,其主体双方应是特定的、适格的,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谓用人单位,指依法设立的能够独立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由此可见,非法用工关系与劳动法律关系在主体资格方面存在着实质差异。与法用工关系的系的工在无营业执照或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聘用职工,或者在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情形下,因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不符合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要件,故相关当事人之间构成的系非法用工关系,而非劳动法律关系。此外,企业登记机关签发的营业执照是确定企业成立的法律文件,又是对外证明企业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开始经营活动的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企业成立之日。企业自成立之日起方始成为具有相对独立地位的享有一定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经营性组织。本案中,被上诉人唐某某受雇于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及其后遭受事故伤害之时,该司尚未取得营业执照,即至事发之时止,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尚未依法成立,非属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组织之范畴,故原审认定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唐某某之间形成非法用工关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主张其于事发前已申领了《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此后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也都领取了营业执照,在此情况下不应再将其司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用工,并应以被上诉人唐某某的实际工资额来计算其工伤赔偿待遇。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判断当事人用工关系及用工期间所发生的伤害事故之性质,须视形成用工关系及事故发生当时相关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等因素确定;其次,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提供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中,亦载明了该通知书预先核准的名称,其适用范围仅供开设银行帐号、验证注册资本、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报送审批使用,不得用于经营活动。由此可见,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经申报取得《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不等同于其已具备了适法的经营资格与主体地位。最后,依《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七条之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可得的一次性赔偿金以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而非本人工资为标准计算。故被上诉人唐某某的本人工资额,非属本案之审理范畴。因此,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的前述主张,缺乏理据,本院不予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端家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林炜烽

代理审判员周芹

代理审判员王志恒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邱雪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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