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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南翔职业培训学校与董某乙委托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7-06-0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379号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赣中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赣州南翔职业培训学校,住所地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X镇二糖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董某甲,该校校长。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男,1965年5月生,汉族,系董某甲之夫。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董某乙,男,1947年11月生,汉族,江西省万年县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履明,赣州金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赣州南翔职业培训学校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二初字第133-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2006)章民二初字第133-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40元,退回给上诉人赣州南翔职业培训学校。

审判长曾军

审判员袁海

代理审判员胡碧华

二00七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李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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