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与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行政确认案

时间:2006-12-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375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06)沪二中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解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太禹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黄某甲。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汪某,男。

原审第三人杨某丙。

委托代理人杨某丁,男。

上诉人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下称佳讯公司)因劳动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06)普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佳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太禹,被上诉人上海市普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普陀劳动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乙、汪某,原审第三人杨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6年2月27日,杨某丙向普陀劳动保障局提出申请,称“2005年12月28日上午9时,杨某丙在佳讯公司打工中,老板叫杨某丙去用电锯锯木头,后操作中,木头中的铁块飞入杨某丙的眼中,后立即去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抢救。诊断结论为右眼角膜穿孔伤、右眼球内异物、右外伤性白内障”,要求进行工伤认定。同日,普陀劳动保障局予以受理,并向佳讯公司和杨某丙送达了受理通知书。经调查后,普陀劳动保障局于2006年4月17日作出普陀劳认(2006)字第X号工伤认定,认定杨某丙于2005年12月28日在工作时铁钉弹出打伤右眼,造成角膜穿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属于工伤。该局于2005年4月18日、4月24日分别向佳讯公司和杨某丙送达了工伤认定书。佳讯公司不服提起行政复议,2006年7月18日,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沪劳保复决字[2006]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对上述工伤认定予以维持。佳讯公司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普陀劳认(2006)字第X号工伤认定。

原审认为,普陀劳动保障局收到杨某丙的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在受理后60日内作出了工伤认定,符合法定程序。该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佳讯公司否认杨某丙系“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诉讼主张与事实和情理不合。原审遂判决:维持普陀劳动保障局作出的普陀劳认(2006)字第X号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判决后,佳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佳讯公司上诉称,杨某丙是在看别人锯木头时被飞出的铁钉伤到,事发时不是杨某丙的上班时间,且杨某丙受伤的地方是生活服务区,不是工作场所。原审采信普陀劳动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取得的证据,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被上诉人普陀劳动保障局辩称,其所作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06年1月23日,杨某丙就工伤认定有关情况向被上诉人咨询,因临近春节,民工即将回家,故被上诉人根据实际情况于同月25日对几位证人作了调查笔录。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杨某丙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

经审理查明,一、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供了工伤认定申请表、受理通知书、病史记录和出院小结、2006年3月6日对杨某丙所作的调查记录、2006年3月10日对庄明杰(佳讯公司站台主任)所作的调查记录、2006年3月24日对牛振海(佳讯公司副总经理)所作的调查记录、佳讯公司考勤表、佳讯公司站台装卸岗位作息时间规定、佳讯公司员工孙某某、马林、曹某年出具的证明、2006年1月25日对牛振海、孙某某、翟某某所作的调查记录等事实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经审查,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原审根据上述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普陀劳动保障局依法具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定职权。被上诉人经过调查后作出的工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上诉人根据当时外来务工人员即将回家过年,如不及时取证可能在受理后取证困难的实际情况,对上诉人单位员工牛振海、孙某某、翟某某等人制作调查记录,系从查明事实的实际需要出发,该取证行为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将上述证据作为其认定事实的依据亦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诉人认为杨某丙系在看别人锯木头时受伤等上诉理由,与被上诉人调查取证的结论不符,且缺乏事实证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上诉人上海佳讯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王朝晖

代理审判员丁勇

代理审判员马浩方

二00六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胡嘉奇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