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与杨某、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时间:2007-02-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安城民初字第113号

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安城民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胡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略)。

法定代理人胡某甲,农民。系胡某乙之父。

原告胡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青,安福县铁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现在安福县看守所服刑。

被告欧某秋景,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X镇X村南塘组。

委托代理人欧某丁,退休教师。

被告欧某小辉,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安福县X镇X村南塘组。

委托代理人欧某戊,安福县寮塘小学教师。系欧某小辉之叔。

被告刘某,男,现年19岁,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下落不明。

被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与被告杨某、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曾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青和被告杨某、欧某秋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丁、欧某小辉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戊和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因被告刘某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诉称,2006年5月13日,被告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租赁被告曾某某的赣K/x面包车外出游玩,在沿吉界公路由西往东行至53km+860m路段时,放任没有驾驶证的杨某酒后驾车,因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车辆冲向公路右边的人群后,侧翻在稻田里,造成原告等多人受伤。其中原告彭某某与胡某甲的伤情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事后被告一直没有对原告进行赔偿,四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五被告赔偿五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验伤费、评残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x。33元,且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交通事故认定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曾某某的询问笔录,以证明汽车是曾某某的;4、欧某小辉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租车的相关情况;5、欧某秋景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租车的相关情况;6、刘某的询问笔录,以证明租车的情况;7、彭某某的伤情鉴定报告书8、胡某甲的伤情鉴定报告书;9、胡某乙伤情鉴定书;10、胡某丙伤情鉴定书;11、彭某某伤残鉴定书;12、胡某甲伤残鉴定书;13、鉴定费发票;14、彭某某的疾病诊断书、住院费发票;15、彭某某出院小结;16、胡某甲疾病诊断书、住院费发票;17、胡某甲出院小结;18、胡某甲CR报告单;19、胡某乙疾病诊断书、住院费发票;20、胡某乙出院小结;21、胡某丙疾病诊断书、住院费发票;22、胡某丙出院小结。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在马路上买东西,本身也存在过错,对本次事故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应当把所有的责任都由被告承担。

被告欧某秋景辩称,案发当天,欧某秋景只是打了一个电话,询问是否有车,而且借了二十元钱给被告刘某租车。其只是作为一个普通乘客搭乘被告欧某小辉的车,车子既不是他开的,也不是他租的。原告把其列为第二被告无事实依据。其对此次事故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欧某小辉辩称,肇事车是由被告欧某秋景租来的,杨某自己要求开车,当时被告欧某小辉并不知道杨某是否有驾照。且原告在马路上买东西,其自身责任很大,对于原告的损失应当以发票为准。

被告刘某未答辩。

被告曾某某辩称,其与被告杨某并不认识,车子并没有借给他,而是借给有驾照的欧某小辉开,而且叮嘱他不要让别人开,杨某开车没有经过他的允许。而且车子并不是租给他们,只是借给他们用,六十块钱根本租不到车。

上述被告当庭陈述,但未提供有关证据证实。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的辩称,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如下:1、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否正确2、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应予支持3、被告欧某秋景、曾某某、刘某、欧某小辉是否对原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杨某、欧某秋景及其委托代理人欧某丁、欧某小辉的委托代理人欧某戊无异议;被告曾某某对原告的证据4有异议,认为当时其看过欧某小辉的驾驶证。本院认为曾某某的质证意见与其在交警的第一次询问笔录相符,予以采纳。对原告方的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本院对以下已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2006年5月13日上午,被告刘某应邀去寮塘玩,后刘某邀被告欧某小辉、欧某秋景一起去玩。欧某秋景打电话给被告曾某某要求租车,曾某某将赣K/x面包车(该车未过户,曾某某是该车的实际所有人。)开至欧某秋景等人处,刘某出40元钱、欧某秋景出20元,共计60元租车费交给曾某某,曾某某将车交给有驾照的欧某小辉驾驶。到寮塘吃完中饭后,欧某小辉将车驾回县城。后被告欧某秋景等人提出去枫田工业园区玩,当车开到县城火车站的岔路口时,被告杨某(没有驾照)要求开车,欧某小辉同意。当日下午14时10分左右,在沿吉界公路由西向东行至53km+860m路段时,被告杨某由于刚喝过酒,驾驶过程中车速过快,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辆冲向公路右边的人群后侧翻在稻田里,造成在路边买东西的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人受伤。经安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杨某没有驾驶证,且酒后驾车,对本起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等不负本起事故责任。后原告彭某某住院26天,原告胡某甲住院11天,原告胡某乙住院7天,原告胡某丙住院7天。2006年8月13日经吉安安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彭某某和胡某甲的伤残均为十级。事后,被告杨某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另查明,原告彭某某的医疗费5590.1元,误工费1146.03元,(按上一年度农民平均年收入为4700元/365天×89天),护理费334.79元(按上一年度农民平均年收入为4700元/365天×26天),住院伙食补助费65元(2.5元/天×26天),营养费78元(26天×3元/天),验伤费200元,评残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531.06元(3265.53元/年×2年),共计x.98元;胡某甲的医疗费2694.7元,误工费1146.03元,护理费141.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5元,营养费33元,验伤费200元,评残费400元,残疾赔偿金6531.06元,共计x.93元;胡某乙的医疗费1330.5元,护理费9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营养费21元,验伤费200元,共计1659.14元;胡某丙的医疗费1142.5元,误工费90.14元,护理费90.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5元,营养费21元,验伤费200元,共计1561.28元,合计x.33元,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无证酒后驾车,且操作不当,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造成多人受伤,被告杨某应对本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对此事故不负责任。安福县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应予采信。机动车的赔偿义务人包括车辆所有人、实际支配人(管理人)和机动车驾驶人。因车辆转让未办理过户手续导致登记所有人与实际所有人不一致的,由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欧某小辉和欧某秋景系肇事车的实际支配、管理人,由于没有尽到妥善管理的义务,对原告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被告曾某某系肇事车的实际所有人,对原告的损失也应负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未到庭,依法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原告彭某某、胡某甲、胡某乙、胡某丙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验伤费、评残费、残疾赔偿金,合计x。33元,由被告杨某、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曾某某共同赔偿。此款在判决生效之日付清;

2、被告杨某、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曾某某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受理费1170元,其他诉讼费58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人民币2350元,由被告杨某、欧某秋景、欧某小辉、刘某、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邹光伟

审判员万福建

审判员姚燧彪

二00七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王义善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