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沪海法商保字第X号
申请人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弄东明广场X号楼XB室。
法定代表人郑某甲,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乙,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M.T.x”轮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
原告诉称:申请人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称,2004年1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M.T.x”轮的电气工程新装及其他修理项目的价格确认单。2006年8月,被申请人签署了工程项目完工签收单,但尚拖欠工程款和设备款共计美元12,348元。为此,申请人于2006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停泊在上海港的“M.T.x”轮,以请求责令被申请人提供美元13,000元的担保。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保证承担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十三)项、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一)、(二)项、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上海德协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申请人所属的“M.T.x”轮;
三、责令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美元13,000元的现金或本院认可的其他担保;
四、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徐国凤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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