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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行贿案

时间:2006-07-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海刑初字第105号

(略)海淀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海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系(略)平谷区广播电视中心文艺部编导,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丙,(略)威灵律师某务所律师。

被告人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略)。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04年11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丁,(略)威灵律师某务所律师。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经诉字(2005)第624、626、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犯行贿罪,于2005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某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王某丙、被告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4年1月间,被告人王某乙、李某甲、付某某伙同马某戊(在逃)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垫资2180万元人民币,在(略)工商局昌平分局注册华港公司以获取高额利息。在注册公司的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等人的虚假垫资行为被(略)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另案处理)发现,218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金被工商局依法冻结。同年3月,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等人通过赵某某、马某(均另案处理)向王某行贿共计85万元人民币以达到解冻资金、获取营业执照的目的。后王某仅以“无照经营”为由对被告人李某甲作出处罚,并擅自决定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解冻,同时通知(略)工商局昌平分局核准华港公司注册成立。同年3月29日,(略)工商局昌平分局发放了华港公司的营业执照,后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将218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抽逃出华港公司。

2004年10月11日,侦查人员将被告人李某甲从其住处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后被告人李某甲提供被告人王某乙的工作单位,侦查人员将被告人王某乙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侦查人员在李某甲的带领下,将被告人付某某带至检察院接受询问。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行贿罪;且被告人李某甲具有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情节,提请本院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甲对检察院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提出异议。被告人王某乙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王某丙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王某乙在被司法机关追诉后,能够如实交代行贿行为,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付某某对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李某丁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付某某系初犯,且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4年1月间,(略)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在调查北京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虚假出资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来源有问题,遂通知昌平工商局执照登记处暂缓发放营业执照,并冻结了2180万元的注册资金。其后,为华港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发起人杨某某非法垫资的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及马某戊(在逃)等人通过赵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到时任(略)工商局平谷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队长的马某(另案处理),委托马某向负责处理该案的(略)工商局执法检查大队副大队长王某(另案处理)行贿,以避免受到相应处罚。

2004年3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根据马某、赵某某的授意,将筹集到的行贿款人民币50万元交给赵某某,由赵某某转交给马某,并由马某向王某行贿。

2004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根据马某、赵某某的授意,再次筹集了行贿款人民币30万元,委托赵某某转交给马某,由马某向王某行贿。

2004年3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与赵某某等人到(略)工商局执法队找王某商谈解冻华港公司注册资金之事时,通过赵某某向王某行贿人民币5万元。赵某某于当日在(略)工商局丰台分局楼前停车场将5万元人民币交与王某。

综上,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通过马某、赵某某共向王某行贿人民币85万元。

2004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某甲从其家中带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李某甲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认了其伙同王某乙、付某某等人向王某行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王某乙、付某某的住址,后侦查人员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带至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王某乙、付某某亦如实供认了其伙同李某甲、马某戊等人向王某行贿85万元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当天未对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海淀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依法立案,侦查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传唤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针对上述事实,公诉人当庭宣读、出示了检察机关在侦查期间收集和调取的如下证据:

1、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为杨某某注册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当时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某,其与杨某某等人就开始托人找王某疏通关系。后王某乙通过她的一个亲戚叫赵某某,找到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马某,马某答应帮忙。2004年3月19日,王某乙说赵某某提出要50万元先去“趟趟路”,其就与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凑了50万元,交给了王某乙和她爱人。第二天王某乙说赵某某已经把钱给王某了,让其等消息。过了3天,王某乙打电话说钱不够,还要30万元,其与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某某。又过了2天,王某乙通知其到市工商局执法大队作笔录,3月25日赵某某带着其去执法大队见到王某,王某说事情他已经知道了,还问其为什么不早找他,这件事按照无照经营处理,还要罚款30万元。后王某乙等人就跟着工商局的人去交了罚款,其在工商局作完笔录就一起回了平谷。但由于不放心,3月26日其与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赵某某等人又去执法大队找王某,是赵某某与王某联系的,赵某王某还要5万元,是给法制科的,给了钱就能出执照。其与王某乙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但怎么给王某送的其不清楚。后来杨某某拿到了执照,并给了其11万元利息。

2、被告人王某乙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帮杨某某在昌平注册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后来其得知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某。2004年3月,其通过其同学陆某某的爱人赵某某找到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马某,让马某帮忙找王某疏通关系。几天后赵某某说马某已经找到王某托上关系了,王某提出要50万元,其就与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凑了50万元,由其亲手交给了赵某某。后来赵某某说已经把钱给王某了,王某让其等消息。过了几天,赵某某打电话说钱不够,还要30万元,其与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某某。又过了2天,赵某某让李某甲去执法大队作笔录,并交了30万元罚款。第二天其与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赵某某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资金的事,赵某某与王某联系的,赵某王某还要5万元,其与付某某、马某戊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内交给赵某某,赵某手揣在上衣兜里,接着打了一个电话就走了。过了一会,其看见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开进停车场,赵某某上了那辆车,很快就下来了,手里也空了,他说已经将钱给了王某。后来杨某某拿到了执照,2180万元资金也解冻了。

3、被告人付某某的供述,证明其曾供认2004年1月间,其与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戊帮杨某某注册了华港公司,一共非法垫资2180万元,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大队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后来李某甲得知负责查办此事的是王某。王某乙提出她认识一个叫赵某某的,赵某亲戚马某是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可以找王某疏通关系。后其与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戊就见了赵某某,赵某应帮忙。几天后赵某某说王某提出要50万元,其就与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戊凑了50万元,在李某甲家楼下交给了王某乙。王某乙和她爱人开车把钱拿走了。后来王某乙说已经把钱给王某了,王某让等消息。过了几天,王某乙打电话说还得给王某30万元,其与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戊又凑了30万元,交给了赵某某。3月25日,赵某某让李某甲去执法大队作笔录,接受处罚,其四人与赵某某一起去的,王某让交30万元罚款,由李某甲先垫付。第二天其与李某甲、王某乙、马某戊、赵某某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资金的事,中午赵某某说还要给王某5万元,其与王某乙、马某戊等人就又凑了5万元,赵某某将5万元装在一个牛皮纸袋内揣在怀里。过了一会,其看见王某开着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到了停车场,赵某某上了那辆车,接着空着手下来了,他说已经将钱给了王某,那辆车就又开回了工商局。后来杨某某拿到了执照,2180万元资金也解冻了。

4、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1月间,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集资2180万元为杨某某注册公司,结果被昌平工商局发现,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王某乙知道其亲戚马某是平谷工商局执法大队的,就找其帮忙。2004年3月的一天,王某乙四人约其见面,讲了事情经过,说这件事的负责人是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的王某,她们让其找马某向王某说情,给点钱,尽量不处理或轻处理,把资金解冻,把执照办了。后其把情况对马某说了,马某答应帮忙找王某。过了几天,马某说王某提出要50万元,其就告诉了王某乙。后王某乙、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凑了50万元,由王某乙交给其,钱是装在一个蓝色尼龙袋里。当天下午,其与马某一起开车去北京,到了西四环五棵松出口,马某给王某打了个电话,王某让马某自己乘出租车去送钱。马某就打车走了。过了一个小时左右,马某回来了,手里的50万元也没有了,他说钱已经给了王某。过了几天,马某说王某还要30万元,其就告诉王某乙。几天后,王某乙她们凑了30万元,在其家楼下交给了其。马某说他先拿20万元,剩下10万元放在其处,等王某要的时候再说。大约3月底的一天,马某电话告诉其事情办成了,让其带李某甲去市工商局执法大队找王某交罚款。第二天,其与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李某甲等人又去执法大队办理解冻手续,王某给其打电话,让其马某筹集5万元。其告诉王某乙等人,她们就又凑了5万元。其与王某联系,王某说在执法队外面的停车场见面。过了一会儿,王某开着一辆白色工商执法车到了,其把5万元放在一个牛皮纸袋里上了那辆车,王某让把钱放在副驾驶的脚垫上,其就下了车。2004年4月,马某打电话说拿出5万元给王某,当天下午,其开车和马某一起去了南四环一个洗浴中心,马某拿着5万元进去了。因为在路上马某给王某打过几次电话,王某应该已经在里面了。过了一会,马某空着手出来,说5万元已经给了王某。

5、证人马某己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表弟赵某某找其说,他爱人和别人集资2180万元为别人注册公司,结果被市工商局执法总队给发现了,注册资金全部被冻结,并说负责此事的是王某,让其找王某疏通关系。其就给王某打电话,希望他把验资款尽快发还。王某说这个案件很大,领导很重视,不好办。其说出资人想出点钱给你,把这事尽快了结掉,但不知出多少合适。王某问其能出多少钱,其说你说个数吧。王某说那就50万吧。其就将这个情况告诉了赵某某。过了几天赵某某说50万元已准备好了,其就与王某联系,王某让其把钱送到五棵松。其与赵某某一起开车去北京,到了西四环五棵松出口,其给王某打了个电话,王某让其一个人把钱送到长峰酒店,不让赵某某跟着。其就拿上50万元打车去了长峰酒店,在大堂见到了王某。我们聊了一会,王某就拿着钱走了。其又打了一辆出租车回到五棵松,与赵某某一起回了平谷。在给王某50万元的时候,王某提出让其再想办法要20万元,所以在回平谷的路上,其告诉赵某某王某还要20万元。过了几天,赵某某说钱准备好了,他向李某甲她们多要了10万元,准备日后招待王某用。其就告诉王某20万元已经准备好。王某说钱先放在其那里,以后再说。其就对赵某某说20万元放在自己这里,剩下10万元放在他那里,以后再说。后其去海南旅游,赵某某打电话说王某罚了李某甲她们30万元,他又给了王某5万元。其从海南回来后,赵某某说验资款退回来了,其给王某打电话,问他那20万元什么时候给他。王某说先放你这儿,因此20万元就一直在其手中。大约4月初时,王某让其送5万元给他疏通关系,其讲要将20万元送过去,王某说20万元有用,先不要动。后其让赵某某从放在他手中的10万元中拿出5万元,一起开车到南四环附近的一个酒楼,赵某某把车停在门口,其拿着装有5万元的牛皮纸袋进去见到王某,把钱交给他就走了。回去后其和赵某某把剩下的5万元分了,其拿了3万元,用于招待王某在平谷游玩花了2万元。2004年5月,其又问王某那20万元怎么办,王某让其在平谷买一处房子,后来其与赵某某带着王某去看过三四处房子,但王某都没有同意购买。后其借给赵某某10万元,借给其弟弟3万元,放在家中暖气罩内6万元,还有1万元在单位。

6、证人郭东海(被告人王某乙之夫)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曾开车带其爱人王某乙到李某甲家楼下取过一次钱,钱是装在一个蓝色尼龙袋里,其把钱放在后背箱中,当时李某甲、付某某、马某戊都在场。后其开车带着王某乙去平谷的迎宾环岛见到赵某某,把装钱的袋子交给赵,王某乙说这是50万元,赶紧给人家送去,把事情办了,赵某某就拿着钱走了。同年3月底的一天,王某乙打电话说办那件事还需要2万元,让其赶紧带2万元到丰台工商局停车场,其就带上2万元现金赶到那里,把钱交给了王某乙,当时付某某、马某戊也在场。

7、证人董广斌(被告人付某某之夫)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26日,其曾开车带着付某某、马某戊去过位于丰台区菜户营的(略)工商局。当时看见李某甲、王某乙、赵某某也在工商局的停车场。过了一会,马某戊让其出1万元钱办事,其从银行卡里取了1万元,马某戊从银行取了2万元,马某戊就拿着钱去办事了。

8、证人陆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3月间,其同学王某乙让其丈夫赵某某找平谷工商局的马某办事,其知道他们一共给北京那边凑过二次钱,是通过赵某某给的马某,由马某再给王某。第一次凑了多少不清楚,第二次凑了30万元,因为在这笔钱中王某乙还向其借了3万元。后来王某乙、付某某、马某戊将30万元交给了赵某某,并让他赶紧把钱送去。

9、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03年10月间,其准备注册成立华港公司,但没有注册资金。后其通过陈某某从李某甲等人那里借到了2180万元的资金办理注册手续。2004年1月,李某甲说华港公司的注册资金被工商局扣了,其打听到办理此事的是市工商局执法大队的王某和马某刚,其就去找了他们。当时王某说其行为属于虚假出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应处以200万元的罚款。在此过程中其与王某接触过五六次。到了3月底,李某甲说可以拿照了,并向其要了11万元的垫资费。

10、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1月其帮杨某某注册华港公司,并为其找到李某甲等人垫资2180万元的事实。

11、证人余某某、师某某、熊某某的证言,证明其将身份证借给杨某某注册成立华港公司,但实际上其一分钱也没有出,对公司的情况也不了解的事实。

12、检察机关出具的三份抓获经过,证明2004年10月11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人员根据线索,将被告人李某甲从其家中带到平谷区人民检察院进行询问,李某甲向检察机关如实供认了其伙同王某乙、付某某等人向王某行贿的事实,并提供了王某乙、付某某的住址,后侦查人员根据李某甲提供的线索,将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带至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接受询问,王某乙、付某某亦如实供认了其伙同李某甲、马某戊等人向王某行贿85万元的事实,但检察机关当天未对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立案,亦未采取强制措施。同年11月23日,海淀检察院对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依法立案,侦查人员于当日通过电话将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传唤至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并办理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被告人李某甲、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及其辩护人对上述控方证据没有提出实质性异议。上述证据形式及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对其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人民币85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行贿罪,且系情节严重,应予惩处。(略)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犯有行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在检察机关尚不掌握其行贿证据,且未对其立案的情况下,主动坦白其通过马某、赵某某向王某行贿80余某元的事实,属于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同时,被告人李某甲、王某乙、付某某的行贿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大部分未得逞,应认定为部分犯罪未遂;另外,被告人李某甲能协助侦查机关查获同案犯王某乙、付某某,有立功表现;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在检察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之前,接侦查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其行贿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且三被告人在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对其均可依法减轻处罚,并宣告缓刑。其辩护人发表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李某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对被告人王某乙、付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甲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付某某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朱军

代理审判员杨某军

人民陪审员李某超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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