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李某与卜某离婚案

时间:2001-06-27  当事人: 李某、卜某   法官:   文号:(2001)亳民一终字第302号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亳民一终字第3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亳州市X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某,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孙红艳,女,1969年7月9日出生,汉族,市X区西火神街X号。

上诉人李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亳州市X区人民法院(2000)谯民初字第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被上诉人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红艳到底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1992年2月3日卜某与李某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一男孩“向男”。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一些家务琐事生气吵架,1999年2月份李某到河南周口做生意至今没有归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房屋五间,家俱一套。故原审法院判决:一、淮许卜某与李某离婚;二、婚后男孩李某男由李某自行抚养;三、共同财产三间堂屋归卜某所有,二间偏房归李某所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卜某负担。

宣判后,李某不服,以原审判决其与卜某离婚与事实不符,我们1990年相识,1992年结婚,并生一男孩,感情一直很好,由于我外出做生意,结识一生意上的女朋友,而被其怀疑,并经常找事,做生意期间经常回家,而一审说我外出至今未归,不是事实。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决,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小孩的抚养费,三间堂屋、二间偏房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卜某辩称,上诉人李某在外做生意一年多不回家,又与他人同居并生一小孩,婚后2000年共同收入卖桃子5000元,卖猪8000元,购买石风机动三轮车一辆7200元和三年前卖药9000元,都被李某拿走,车也开走,还有三亩果园也被他今年转包出去,现我无生活来源,无力负担小孩抚养费。坚决离婚,如他要房子,补偿我20000元,不给钱,按原判决执行。

上诉人李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上诉人卜某为抗辩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992年2月3日结婚证书,原卷第8页,该证书证明卜某与李某婚姻是合法登记的。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卜某经人介绍1992年2月3日登记结婚,同年12月生一男孩,取名“李某男”。婚后感情较好,1999年2月份由于上诉人李某到河南省周口地区做生意,结识一女朋友,引起被上诉人卜某的怀疑,从而两人产生矛盾,影响到夫妻感情,双方均感到无法在一起生活,同意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砖木结构的房屋五间,无共同债权和债务。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家中的小麦、玉米和购买的拉车被被上诉人卜某拉走;被上诉人卜某辩称,上诉人李某与他人同居并生一小孩及2000年购买的机动三轮车和家中的收入被李某拿走,均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与被上诉人卜某结婚后感情较好,并生一男孩,后由于上诉人外出做生意结识一女朋友,引起矛盾,造成夫妻感情破裂,原审法院判决准予两人离婚正确,婚生男孩由李某自行抚养,并从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和无过错的一方,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合理分割,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李某上诉称家中小麦、玉米和购买的小拉车被卜某拉走,被上诉人卜某辩称李某与他人同居并有一小孩及购买的机动三轮车和家中的收入被李某拿走,双方均没有举出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唐廷建

代理审判员闫黎明

代理审判员徐全义

二○○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邢利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