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PT.x),住所地印度尼西亚,苏腊卡尔塔,加兰卡丽索科科杜X号。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雪玫,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开发区开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肖敏,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5月28日经受让在中国获得“GIV”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商品肥皂、香皂等,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8月27日。根据上海海关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及2005年12月5日作出的《上海海关处理结果通知书》,被告于2004年10月25日向阿联酋出口涉嫌侵犯原告“GIV”注册商标的香皂共2,100箱。2004年12月14日,该批货物被上海海关扣留,总货值为11,172美元。2005年12月5日上海海关依法作出没收该批侵权货物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及律师费等)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前赔偿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承担2,510元,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7,500元,被告于2006年2月24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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