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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与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

时间:2006-02-2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16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浦民三(知)初字第X号

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PT.x),住所地印度尼西亚,苏腊卡尔塔,加兰卡丽索科科杜X号。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雪玫,中豪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开发区开发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王某乙,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卫民,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肖敏,上海信天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4年5月28日经受让在中国获得“GIV”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商品肥皂、香皂等,注册有效期至2007年8月27日。根据上海海关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的《扣留侵权嫌疑货物通知书》及2005年12月5日作出的《上海海关处理结果通知书》,被告于2004年10月25日向阿联酋出口涉嫌侵犯原告“GIV”注册商标的香皂共2,100箱。2004年12月14日,该批货物被上海海关扣留,总货值为11,172美元。2005年12月5日上海海关依法作出没收该批侵权货物的决定。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包括原告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费用及律师费等)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06年2月24日前赔偿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5,000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1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韦恩苏里亚有限公司承担2,510元,被告扬州汇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承担7,500元,被告于2006年2月24日前支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黎

代理审判员倪红霞

代理审判员徐俊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徐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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