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英展机电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骆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兴安,上海市科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上海世贸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江口经济小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某,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英展机电企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友声衡器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5年12月7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英展机电企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10元,由原告上海英展机电企业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1,755元。
审判长李某泉
代理审判员周某余
代理审判员韩天岚
二00五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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