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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世珍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与上海海航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28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世珍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星红工业小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

委托代理人俞建国、臧某某,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海航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世珍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航集装箱配件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世珍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保全下列证据:1、集装箱防盗把手;2、集装箱防盗把手座;3、上述产品的产品介绍、说明书、样品目录等;4、涉及上述产品的财务发票、财务帐册等;5、涉及上述产品的销售合同。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苏州工业园区世珍集装箱部件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生产的集装箱防盗把手、集装箱防盗把手座以及上述产品的产品介绍、说明书、样品目录、财务发票、财务帐册、销售合同等资料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予以保全。

审判长陈默

代理审判员寿仲良

代理审判员陆萍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胡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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