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华江电力实业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竺建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国兴,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博强机械制造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谈盈东,上海市严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华江电力实业公司因承揽合同纠纷提起的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05)闸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委托代理人竺建平、沈国兴,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谈盈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05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华江电力实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华江电力实业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650.8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25。4元,由上诉人上海华江电力实业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昌骏
代理审判员徐子良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陈某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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