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王桥开发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钱钧,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邱进前,上海中成永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吉盛伟邦虹桥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邹某某。
委托代理人徐万辉,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吉盛伟邦虹桥家居有限公司仿冒、伪造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中,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于2005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0元,由原告立邦涂料(中国)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500元。
审判长李国泉
审判员吴登楼
代理审判员韩天岚
二00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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