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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长城减速机厂与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10-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596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长城减速机厂。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高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厂长。

委托代理人钱华芳,上海市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威逊机械连接件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上诉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审理本案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05)嘉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汤征宇

代理审判员庄龙平

代理审判员朱志红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汪汝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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