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勇敢,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方瑾,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万爱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X镇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戎奇寅,浙江波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恩,上海市锦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市万爱电器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联家超市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于200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10元,由原告上海宝路通电器有限公司减半负担人民币3,505元。
审判长陆卫民
代理审判员周庆余
代理审判员韩天岚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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