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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与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6-04-2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昆民四初字第100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四初字第X号

原告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住所地:昆明市高新开发区M1—10—1地块。

负责人刘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袁明娜,云南北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昭通市昭阳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诉被告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06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该处分行为不违背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x.57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821。29元,由原告云南医药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药品采购供应站承担。

审判长岳玉明

审判员陈寒梅

代理审判员孙建

二00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某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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