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二中民二(民)初字第X号
原告上海十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宝山区X路X号B148。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幼伦,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斐,上海市恒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十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中环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诉请需要重新考虑为由,于200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十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56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0,280元,由原告上海十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耀君
审判员王文耀
代理审判员王珍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宋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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