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昆民六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X街X号方正大厦。
法定代表人任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男,北京多维阳光商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盛世豪电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X路X号附楼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盛世豪电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昆明盛世豪电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其对被告昆明盛世豪电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昆明盛世豪电脑平面设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原告北京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蔺以丹
代理审判员徐群
代理审判员蔡某
二00六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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