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6)云高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宏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X路陆家营社区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建水糖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建水县东郊苏基坡。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云南宏泰家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鼎山科技园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宏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南建水糖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审被告云南宏泰家私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红中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06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宏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06年1月21日以一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云南宏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宏图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经本院批准,予以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健
审判员崔艳
代理审判员鲁军
二00六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赵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