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与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9-2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321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负责人陆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A座X楼。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该公司职员。

被告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美菱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蒋某某。

被告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市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毕某某。

被告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某市X镇东方大道。

法定代表人沈某某。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诉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控股公司)、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通公司)、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际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9月13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对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发放贷款。后该笔借款展期至2005年9月1日。根据展期协议约定,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应于2005年7月2日起分批归还借款本金,但被告东方控股公司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又因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涉及其他诉讼,财产被法院查封,原告认为其债权实现受到影响和威胁,遂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提前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自起诉日2005年7月22日起的逾期还款罚息;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对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等由四名被告负担。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成立,提交下列证据材料:(1)200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用以证明原告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间借款关系成立。(2)200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用以证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为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借款凭证》,用以证明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4)2004年12月2日原告与四名被告签订的《借款展期协议》,用以证明借款展期至2005年9月1日,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继续为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借款展期提供连带责任保证。(5)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2005)长民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本院(2005)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X号《民事裁定书》,用以证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涉及其他诉讼,财产被法院查封。

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对原告所述事实无异议,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质证,本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为本案证据。

通过证据质证和庭审调查,本院确认如下事实:200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分别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分别为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在2003年12月2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签订的所有在人民币9,400万元借款余额内的借款合同项下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原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律师费等全部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确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等。同日,原告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6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3年12月3日起至2004年12月2日止;借款月利率为4.8675‰,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双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所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如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有财产被扣押或冻结可能使原告遭受严重损失的、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的,原告有权提前收回部分乃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逾期借款的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二点一;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后未能偿还的,计收逾期利息等。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3年12月3日向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发放贷款人民币3,600万元。2004年12月2日,原告与四名被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将上述借款展期至2005年9月1日;借款年利率为6。912%;被告东方控股公司于2005年4月2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50万元,2005年5月2日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自2005年5月3日起至2005年9月1日每月各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750万元;逾期贷款罚息利率按贷款到期日前一天所适用的借款利率加收40%;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有一期借款本息未按还款承诺归还,原告就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同时追究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继续为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借款展期全部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协议约定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等。现因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未按展期协议约定分期归还借款,又涉及其他诉讼案件导致部分财产被法院冻结或查封,致讼。

另查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已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05年6月20日。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分别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及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依法成立有效。原告按约向被告东方控股公司发放贷款后,被告东方控股公司未按展期协议约定的还款计划归还借款,又涉及其他诉讼事宜导致财产被法院冻结查封,故原告要求依据合同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本息并按合同约定从其起诉之日起计收逾期罚息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东方控股公司亦不持异议,本院应予支持。被告高速公路公司、远通公司和国际公司亦应依据保证合同约定对被告东方控股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并在履行保证义务后向被告东方控股公司行使追偿权,不能追偿部分由该三名保证人分担。原告要求四名被告负担执行费的请求,因执行费尚未发生,该请求不能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虹桥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3,600万元并支付自2005年6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逾期还款罚息(2005年6月21日至2005年7月21日,按借款年利率6.912%计付;2005年7月2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按借款年利率6。912%加收40%的利率计付)。

二、被告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和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共同清偿责任。

三、被告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履行上述判决第二项义务后,有权向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追偿,不能追偿部分,由被告安徽合巢芜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吴某远通公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苏东方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分担。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1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均由被告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清

代理审判员杨某兵

代理审判员金成

二00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张庆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0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