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昆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X镇X村。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纳玲、訾松山,云南瑞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镇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邱东,云南天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本市五华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诉讼代理人:王丽红,该公司水电一处党支部书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通适达)诉被告云南德福商业营销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德福)、云南省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云南四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沈阳通适达于200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申请人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进行处分的行为。本案中,沈阳通适达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也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沈阳通适达提出的撤诉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由原告沈阳市通适达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邵坚
审判员孟静
审判员潘玲
二00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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