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假冒注册商标纠纷案

时间:2006-10-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武知初字第102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武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益,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红辉,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德刚,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是1992年成立的从事果蔬汁产品和水饮料的企业,其注册商标“汇源”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元月,经他人举报及原告委托律师调查核实,被告下属汇源净水分公司在生产、销售“汇源”牌桶装水,其产品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汇源”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的“汇源”牌桶装净水,停止使用“汇源”二字作为其分公司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二、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上述赔偿金指定由武汉汇源洪菠营销有限公司收取。

三、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四、本案诉讼费4,710元,由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傅剑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蕾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