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6)武知初字第X号
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县X镇。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志益,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红辉,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罗德刚,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称,原告是1992年成立的从事果蔬汁产品和水饮料的企业,其注册商标“汇源”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2006年元月,经他人举报及原告委托律师调查核实,被告下属汇源净水分公司在生产、销售“汇源”牌桶装水,其产品使用的商标侵犯了原告“汇源”商标专用权。为此,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商标的“汇源”牌桶装净水,停止使用“汇源”二字作为其分公司名称,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6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人民币四万元,该款于本调解书签收之日支付。
二、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一致同意上述赔偿金指定由武汉汇源洪菠营销有限公司收取。
三、被告武汉长贸置业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汇源”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
四、本案诉讼费4,710元,由原告北京汇源饮料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覃兆平
审判员万晓霞
代理审判员傅剑清
二00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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