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常某、王某受贿一案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甲,河南勇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乙,河南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常某、王某犯受贿罪一案,于二0一0年五月六日作出(2010)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常某以“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有误,没有为高宪斌谋取利益”为由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王某以“其不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属于居间介绍”为由提出上诉,二上诉人的辩护人意见与上诉人上诉意见一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10)殷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侯江书

审判员杨彩芳

审判员李某华

二○一0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宋长伟(代)

安法网X号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刑事 受贿 王某 裁定书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06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