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谢某某与上海质德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1-2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88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质德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七建大厦X楼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杰,上海市天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上海质德室内装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04)徐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5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2年4月8日,谢某某向上海质德室内装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德公司)支付押金人民币5,000元(以下币种同)。至始,双方发生业务往来,由谢某某向质德公司提供建筑小五金材料。质德公司收货后,未及时付款,为此,双方业务至2004年4月结束。经谢某某催讨,2004年9月28日,质德公司出具欠条载明,“欠谢某某材料款合计31,298元”。该款质德公司迄今未付,谢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质德公司支付材料款。原审审理中,质德公司为说明谢某某所提供材料存在质量问题提供了打印的格式索赔书,在该索赔书上签有吕东、韩冰字样,对该二人身份质德公司未提供任何证明材料。同时,质德公司明确其对质量问题不提出反诉。

原审法院认为,谢某某、质德公司之间口头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质德公司拖欠谢某某货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谢某某向质德公司主张货款权利并无不当,应予支持。但谢某某在原审中未主张返还押金,故对押金部分不予处理,谢某某可另行主张。质德公司辩称谢某某所提供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对此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佐证,且质德公司已明确表示不提起反诉,故原审不予处理。原审据此判决如下:一、质德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谢某某材料款31,298元。如逾期,则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最高利率加一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谢某某其余诉讼请求。

质德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对质德公司所提质量鉴定申请不予考虑即予否决,并错误认定质德公司质量问题主张证据不足,把质量问题与反诉程序捆绑在一起考虑,认为质德公司未提反诉,故不处理质德公司的质量鉴定申请,使质德公司无法根据《合同法》第115条规定要求减少价款。原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故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针对有质量问题的产品减少价款。

谢某某答辩称:质德公司提出质量不合格没有依据,原来也没有提出过质量异议,原审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并无不当,质德公司上诉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故请求驳回质德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质德公司在原审中提出谢某某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目的是为了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要求减少货款,该减少货款的要求明显是为了吞并、抵消谢某某的本诉请求,应属一项独立的诉请,并不是反驳谢某某诉请的理由,而质德公司在原审中没有提起反诉,原审根据不告不理原则不予处理质德公司所提起的质量问题并无不当,应予准许。质德公司上诉请求难以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61。90元,由上诉人上海质德室内装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费勤

代理审判员张煜

代理审判员吴斌

二00五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叶兰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9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