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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震学会与方克樑债务纠纷案

时间:2005-06-1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48号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武民商外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地震学会,住所地北京市民族大学南路X号。

法定代表人郝某某,秘书长。

委托代理人黄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被告方克樑,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新界元朗锦田上村X号,身份证号x。

原告中国地震学会与被告方克樑债务纠纷一案,原告中国地震学会于2003年11月4日以武汉阳光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和方克樑为被告,以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向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于2004年3月15日以案件具有涉港因素的理由,将案件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0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2004年6月24日原告中国地震学会提出对阳光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已书面裁定予以准许。2005年3月16日,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地震学会法定代表人郝某某、委托代理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克樑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国地震学会诉称,1997年阳光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70万元,后偿还部分款项,尚欠人民币57万元。2001年2月10日阳光公司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在2001年12月10日前还清欠款。被告方克樑曾于2001年10月30日为阳光公司偿还57万元债务,书面承诺用自己合法拥有的武汉市洪山区关山X号D-068-1房产予以抵债,并与其妻共同签署了房产转让书,但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也未还款。为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7万元人民币。本案在开庭审理时,原告将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方克樑履行房屋过户抵债的合同义务。

被告方克樑未作答辩。

经审理,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1997年4月至1998年4月期间,阳光公司因流动资金需要,向原告多次借款。嗣后,阳光公司归还了部分借款,尚欠借款57万元。2001年10月30日,阳光公司与原告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因阳光公司经营不善,无力清偿借款,阳光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方克梁愿意将自己私人在武汉市武昌虹景花园复式楼一套(购价50万元、装修23万元),抵给中国地震学会用于偿还57万元借款。协议附有方克梁先生与夫人的房产转让书。房产转让书内容:我方克梁(身份证号x)及其配偶郑惠珍(身份证号x)愿意将我们在武汉市武昌区虹景花园D068-1单位住宅一套转让给中国地震学会,此房产转让书房主签字后生效。2001年10月30日产权人方克樑及其配偶郑惠珍在房产转让书上签名。房产转让书出具后,双方一直未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座落于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一号虹景花园D068-1房屋,是方克樑于1997年5月26日从武汉市洪汇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购买的房产,其所有权归属于方克樑。2003年11月4日,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因本案原告的请求,以(2003)洪建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将该房屋予以查封。2005年3月25日武汉市洪山区房地产管理局提供的查询情况反馈表显示,该房产除被法院查封以外,未被设定他项权利。

被告方克樑,其香港身份证登记名为方克樑,身份证号为x。其在虹景花园D068-1房产证所有权人登记名为方克樑,其在前述房产转让书上使用名为方克梁,但房产转让书上载明的方克梁的身份证号码与方克樑的香港身份证号码相同,其在房产转让书上的签名仍为方克樑。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付款凭证、还款协议、房产转让书、房屋所有权凭证、房产信息查询单、企业登记资料等证据加以证明,对其真实性,合议庭予以确认。对于房产转让书上有关“方克梁”的文字表达,合议庭认定其属于笔误,应以签名为准。

本院认为,关于房产转让书的性质、法院管辖依据及法律适用问题。因阳光公司欠原告借款,原告与阳光公司之间达成还款协议,由阳光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克樑以自有房产作抵偿,为此方克樑向原告出具了房产转让书。据此,原告与方克樑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被告方克樑是香港居民,本案属涉港债务纠纷案件。因被告在内地有可供扣押的房产,该房产也是其用于履行债务的标的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本院作为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由于原、被告双方对于解决争议所适用的法律未作选择,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本案适用房屋所在地法律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关于房产转让书的效力及民事责任问题。房产转让书是方克樑在原告与阳光公司还款协议基础上作出的将其自有房产虹景花园D068-1房屋转让给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对于以房抵偿欠款的还款方式表示了同意,该行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为有效。由此,阳光公司对于原告的债务因其法定代表人方克樑出让房产给原告而消灭,原告对于阳光公司的债权也相应的转化为原告支付给方克樑的房产价款。被告方克樑未依约办理房产转让过户手续,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该房屋尚未被设定他项权利,其所有权应归原告所有。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武汉市洪山区虹景花园D068-1房屋所有权归原告中国地震学会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710元,由被告方克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国地震学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方克樑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710元,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武昌支行大东门分理处,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x,清算行号:x。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陈骏

审判员艾治华

代理审判员陈燕平

二00五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徐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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